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800號債權人真美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全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0五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聲請人請求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70,000元,顯已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二十,故超過部分,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