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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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徐方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