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雅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查,債務人並無任何不動產,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乙輛,係99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實益。又其所有之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僅新台幣2元,有債務人104年9月17日民事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8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查無債務人有其他之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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