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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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救字第9號

聲請人 陳如婷

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相對人BUIANHTUAN( 裴英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見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卷第19至35頁)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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