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調字第256號

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翁振華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振華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則被告翁振華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翁振華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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