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調字第256號
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翁振華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振華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則被告翁振華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翁振華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