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重訴字第4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一十七萬八千二百二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八千七百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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