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6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6│├──┼──────────┼───────┼──┼──┤│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7│├──┼──────────┼───────┼──┼──┤│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22│├──┼──────────┼───────┼──┼──┤│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56│├──┼──────────┼───────┼──┼──┤│00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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