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801號
原 告 王明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嶸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王嶸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漏
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