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抗告而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5至37號、109年度聲再字第124、125、13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均逾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所定30日不變期間而不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審,即屬有據,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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