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985號聲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余碩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聲請人具狀補正本票正本,主張本件本票為電子文件,得以電子簽章為之,然該本票並無 余碩之 親自簽名或蓋章,聲請人縱主張為「線上簽章」,亦不符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之規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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