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8號聲明人 林秀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秀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2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61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聲明異議狀」,主張該案所定之應執行刑刑度過重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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