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陳金土 即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博愛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陳建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博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博愛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年久未修已不符時代趨勢,遂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依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法院變更財團組織,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博愛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條次欄所示第2條、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9條及增列第19條,其中第2條係關於創辦人之記載,第5條係業務範圍之增訂,第
7條係廢除常務董事,第8條係將董事任期由2年改為3年,第9條係將原條文併入第7條,第10條係增加董事會職權,第12條係廢除常務董事,第13條係將董事會特別決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為過半數同意,第14條係廢除常務董事會並增訂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及其限制,第16條係將執行秘書改為秘書長並增設會務組織,第19條係放寬行政事務費用上限,增列第19條係增訂最低設立基金以外捐助基金之動支方式,均非屬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與上揭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及變更財團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