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純質淨重分別為零點參柒玖壹公克、零點參貳零玖公克、零點參壹參捌公克、零點壹參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文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惟扣案之晶體4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計2.4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慶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經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醫療人員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102年9月30日東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4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分別為0.3791公克、0.3209公克、0.3138公克、0.1348公克),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1月10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鑑定書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晶體4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