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