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251元,
 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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