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32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上列受刑人官世偉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官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未遂│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11次)│(72次)││├──────┼────────┼────────┼────────┤│犯罪日期│100.03.29至│100.03.10至100.│100.03.19│││100.06.02│06.09(扣除13天│││││星期日不上班,再│││││扣除詐欺既遂之7│││││天)││├──────┼────────┼────────┼────────┤│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65號等│偵字第13465號等│偵字第68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445號│445號│1492號││審├────┼────────┼────────┼────────┤││判決日期│101.06.07│101.06.07│101.07.3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定││445號│445號│149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6.07│101.06.07│101.09.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801號(編│執字第8801號(編│執字第12325號(編│││號1、2號定執行刑│號1、2號定執行刑│號3、4號定執行刑│││1年5月)│1年5月)│1年)│└──────┴────────┴────────┴────────┘┌──────┬────────┬────────┬────────┐│編號│4│││├──────┼────────┼────────┼────────┤│罪名│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05次)│││├──────┼────────┼────────┼────────┤│犯罪日期│101.03.16至│││││101.03.19│││││(除101.03.19詐│││││欺既遂外)│││├──────┼────────┼────────┼────────┤│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80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事││1492號││││審├────┼────────┼────────┼────────┤││判決日期│101.07.31│││├─┼────┼────────┼────────┼────────┤││法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定││149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9.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325號(編│││││號3、4號定執行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