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呂三元
被   告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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