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吳苡禎
被   告 許發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
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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