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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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柏青
被   告  楊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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