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樂國際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