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復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二案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以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肅│有期│八十六│台灣台北│台│八十六│八十九│同│同上│八十九│││清│徒刑│年七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訴│年一月│上││年二月│││煙│一年│二十七│檢察署八│台│字第二│二十六│││二十九│││毒││日│十六年度│北│四二四│日│││日│││條│││偵字第一│地│號│││││││例│││七四一0│方│││││││││││號│法││││││││││││院│││││││├─┼──┼───┼────┼─┼───┼───┼─┼───┼───┼─┤│恐│有期│八十七│台灣基隆│本│八十八│八十八│同│同上│八十九│││嚇│徒刑│年六月│地方法院│院│年度訴│年十月│上││年六月││││一年│十二日│檢察署八││字第五│二十九│││七日││││││十七年度││三號│日│││││││││偵字第二││││││││││││五八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