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78號聲請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4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4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3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6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1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4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42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49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0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