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睿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48、1171、1236、1404、1778、22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
0、213、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48、11
71、1236、1404、1778、22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0、21
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48、1171、1236、1404、1778、22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0、21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均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毒偵1236卷第100頁,毒偵356卷第123頁)。又經送鑑確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存卷可憑(毒偵1236卷第153-159頁、毒偵356卷第209頁)。
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物品所用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及承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驗餘淨重查扣日期及單位檢驗結果檢驗報告1白色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7.694公克110年7月9日,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朱紅色圓形藥錠(梅片)1包(含包裝袋1只)73.710公克3墨綠色橢圓形藥錠1包(含包裝袋1只)4.610公克4綠色橢圓形藥錠1包(含包裝袋1只)21.772公克5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0.1981公克111年2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4日毒品鑑定書6白色潮濕結晶塊1包(含包裝袋1只)16.389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