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張晏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110年12月16日162,118元FR0000000002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110年12月16日25,747元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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