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為求程序周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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