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8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袁天才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代理人 邱妍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