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7代理人乙○○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46萬4795元,又據其陳報
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互助會、民間借貸)共計2萬8252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東鈦企業有限公司」每月3萬0184元(惟依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清單平均每月3萬3433元、96年綜合所得清單平均每月2萬6935元),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依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商之條件,債務人每月約清償8138元,即可足額償還,與其所提之更生方案還款金額7121元差異不大,又債務人聲請狀所列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民間互助會、私人借貸每月償還2萬3000元,然債務人並未將此部民間互助會、私人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而欲私下全額清償,但僅就無擔保債務之銀行債權聲請減免償還,則其就無擔保債權受償比例差距甚大,不符合「公平受償」之原則。是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3條所稱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存在。目前債務人雖因本院95年度執字第51751號、96年度執字第55814號、97年度執字第524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由債權人中美商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扣薪1/3,似發生不足清償之情,惟該情形若在債務人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後,即刻消失(債權銀行僅能撤回上開執行事件,依協商條件受償,若債權人不願意撤回,債務人亦得聲明異議),附予敘明。
㈡次按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雖係債務人自86年間至92年間之消費,惟觀之債務總額迄今仍未清償,是仍必須加以審查,合先敘明)大部分係屬百貨公司、飲料店、服飾店、直銷商品、國外旅遊、預借現金(本院另製作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參酌債務人薪資所得,顯然逾其所得負擔之能力,而達「浪費」之程度,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規定,而無法獲致免責之裁定。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㈢末以,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表達願與大債權銀行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嗣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人員去電債務人提供一致性商方案,惟遭債務人予以拒絕之情,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函在卷可按。
四、綜上,一致性協商不成係債務人有能力為之而不為,非不能為,其僅係欲將其自身消費所積欠之債務,無端轉嫁予債權人負擔而已,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有違,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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