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2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㈠本人於民國98年2月11日回函國道公路警察隊第七警察隊及臺中區監理所;本人與內人( 張秋梅 )於國曆1月27日(農曆1月2日),過年期間回娘家,行駛國道三號,在國道三號南下220K被照相。本人及內人係根據交通部98年交通路網圖內春節國道交通疏導措施內有明文規定(現有路肩開放措施照常實施,才行駛路肩),想不到會被裁罰,對此本人很不服,這無異本人被交通部騙了,警察與交通部各自為政,互不明瞭情況,或互不理會對方,且名間及南投路段間依路雍塞,車多擁擠,一路走走停停,好像大停車場,警察還於此時間及地點無開放路肩,明顯頗不合理,並與交通部法令牴觸本人認為警察應明瞭當時路況、車況、時間交叉瞭解,靈活運用,疏導交通,而不是根據法令來處罰駕駛人,賺取罰金。㈡這次春節休假期間從1月24日至2月1日共9天,交通部發行「98春節交通疏運路網圖」,本人即參考此圖走國道三號靠南下回太太娘家,一路上車多擁擠,好像變成大停車場一般,所以本人想到政府在過年期間都有開放路肩,並有「交通部交通疏運路網圖」指示,即刻開往路肩,並隨時注意前方有無車障,可隨時進入內側,我的車後方整排汽車跟來隨行,車障因而由路肩打通,而聲明異議云云。(罰鍰已繳納)
三、原處分則以:緣第1619-NS號自小客車於98年1月27日11時55分許,在國道三號220.9公里南向處因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張秋梅,經張秋梅於98年3月12日聲請轉罰駕駛人甲○○,並經甲○○不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遂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舉發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98年2月20日公警七交字第0980770
407號函復略以:二、‧‧‧,本案經檢視採證照片及攝影資料,案內車輛確實違規行駛路肩,違規事實明確,‧‧‧。三、另查本隊轄線並無開放路肩供車輛行駛等語,認異議人甲○○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四、本院認:㈠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另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㈡異議人甲○○對其於上開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20.9公里處,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而為警依法攔停舉發等情節,除有原舉發機關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1紙在卷足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認其行駛高路公路路肩行為屬實。惟異議人堅稱其係根據交通部疏運路網圖春節國道交通疏導措施規定才會行駛路肩云云,經查:按交通○○○區○道○○○路局98年1月12日公布之開放國道三號之路肩路段係:中和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時段:每日7時至9時、16時至19時)、中和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每日7時至9時)、龍潭至大溪(北上,週一至週四16時至19時、週五14時至19時、假日14時至19時)。又按交通部98春節假期國道交通疏導措施一覽表載1月27日開放路肩路段:1、現有開放路肩措施照常實施。2、除上述外,再時段性開放下列路段路肩供小型車行駛:⑴國道一號內壢至中壢雙向7至19時(北上:57K+500-61K700、南下:57K+800-61K+700)、⑵國道三號大溪至龍潭南下7至19時(南下:63K+100-67K+500),異議人所行駛之違規路段路肩,非在交通○○○區○道○○○路局開放之範圍內,自不得任意行駛路肩,且依異議人所自述,其既已充分掌握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公佈之98春節交通疏運路網圖及98春節假期國道交通疏導措施一覽表內容,即應知悉本件違規路段路肩並未開放行駛,其明知本件違規路段並非開放行駛路肩之路段,竟以車多擁擠、好像變成大停車場、其係依交通部上開交通疏運路網圖指示,其車後方整排汽車隨行、車障因而由路肩打通,恣意批評警察未開放路肩、顯與交通部法令牴觸、賺取罰金之詞矯飾辯解,以圖卸責,異議人所辯,顯無理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裁處汽車駕駛人甲○○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之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