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淑華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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