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義民竊盜,累犯,共參拾罪,均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30張」之記載更正為「30份」。
㈡附件附表編號12竊取物品欄「臺灣經典啤酒2罐」之記載更
正為「臺灣經典啤酒3罐」、金額欄「80元」之記載更正為「120元」。
㈢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
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於執行完畢後再犯多件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25頁),犯罪動機、目的(自稱因貪小便宜)、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6頁)及告訴人陳稱被告雖願意賠償,但只賠償部分損失,被告是慣犯,希望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9969號被告林義民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34號駁回上訴後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美廉社超市裕民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陳莉琪 所管領、陳列於商品貨架上之啤酒共計68罐【詳如附表所列,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720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背包內,僅結帳其餘商品,前揭竊得之啤酒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因陳莉琪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莉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義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莉琪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錄影1片暨翻拍照片共30張及109年7月19日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犯共計3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係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惟審酌被告業與告訴人陳莉琪達成和解,給付2,000元予告訴人賠償告訴人商品損失等情,此有雙方簽立之和解書1份附卷可佐,爰不另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檢察官何皓元附表:
┌──┬───────────┬────────┬───┐│編號│時間│竊取物品│金額│├──┼───────────┼────────┼───┤│1│109年6月11日7時17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2│109年6月12日7時23分許│臺灣經典啤酒1罐│40元│├──┼───────────┼────────┼───┤│3│109年6月13日7時45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4│109年6月14日7時4分許│臺灣經典啤酒1罐│40元│├──┼───────────┼────────┼───┤│5│109年6月16日7時13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6│109年6月18日7時17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7│109年6月19日7時16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8│109年6月20日7時29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9│109年6月21日7時3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0│109年6月22日7時7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1│109年6月23日7時2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2│109年6月24日7時27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3│109年6月25日7時18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4│109年6月26日7時14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5│109年6月27日7時28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6│109年6月29日7時13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17│109年6月30日7時30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18│109年7月1日7時24分許│臺灣經典啤酒4罐│160元│├──┼───────────┼────────┼───┤│19│109年7月2日7時41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20│109年7月3日7時3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21│109年7月4日7時31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22│109年7月5日7時10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23│109年7月6日7時30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24│109年7月7日7時35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25│109年7月8日7時3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26│109年7月9日7時4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1罐│40元│├──┼───────────┼────────┼───┤│27│109年7月11日7時19分許│臺灣經典啤酒2罐│80元│├──┼───────────┼────────┼───┤│28│109年7月13日7時2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29│109年7月14日7時33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30│109年7月14日15時32分許│臺灣經典啤酒3罐│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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