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徐國良 非訟代理人 徐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徐國良(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徐清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9月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國良前經徐清吉、 徐廖春梅 共同收養,嗣徐清吉於民國87年9月1日死亡,聲請人並於101年2月22日與養母徐廖春梅合意終止收養,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徐清吉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與收養人徐清吉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最新戶籍謄本3件、除戶戶籍謄本1件及終止收養書約1件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復依聲請人到庭陳述:其未繼承養父之遺產等語,而利害關係人即收養人之妻徐廖春梅亦到庭表示終止收養並無不利益之情事等語,本院認聲請終止收養之動機並無不當,且查無終止收養存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終止其與徐清吉間之收養關係,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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