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債權人 許崇德 債務人 蔡林春梅 債務人蔡宗𪸃債務人 蔡景 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林春梅、蔡宗𪸃、 蔡景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對債務人蔡林春梅、蔡宗𪸃、蔡景期請求之依據(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惟據以請求之支票發票人為瑞納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就票號GR0000000、GR0000000、GR0000000、GR0000000、GR0000000、GR0000000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清晰之後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聲請狀所附票號GR0000000、GR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退票日欄模糊不清,難以辨識)。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