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泰明選任辯護人黃柏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泰明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