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育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5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