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瑀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553號、102年度偵字第19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瑀廷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骨折傷」
,應更正為「骨折」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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