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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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3號
原 告 蔡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