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 康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欣倫張天豪梁凱智徐傳港黃繹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