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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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馥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正確利息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達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收受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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