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上訴人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梁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煥鐘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以其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已終止,上訴人卻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不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