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原告 劉孝霖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溫菀婷 律師被告 吳鴻萱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