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隆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原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併合處罰後即全部不能易科罰金;然依修正後同條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不得逕予併合處罰,而由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自由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併合處罰,則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定應其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85號、99年度審訴字第72號、99年度簡字第169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101年度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85號判決,而附表所示各罪皆係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99年2月22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本件受刑人犯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嗣於102年10月18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08月23日│98年02月08日│98年0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8年度撤緩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523號│偵字第36號│375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985號│99年度審訴字第72號│99年度簡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01月21日│99年04月12日│99年08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985號│99年度審訴字第72號│99年度簡字第169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02月22日│99年05月03日│99年09月13日│└───┴────┴──────────┴──────────┴──────────┘┌────────┬──────────┬──────────┬──────────┐│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01月13日│98年10月01日│98年1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953號│21553號│2155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審易字第1178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5月25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審易字第1178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6月27日│101年05月22日│101年05月22日│└───┴────┴──────────┴──────────┴──────────┘┌────────┬──────────┬──────────┬──────────┐│編號│7│││├────────┼──────────┼──────────┼──────────┤│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0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118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