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740號聲請人辛○○
戊○○丁○○己○○癸○○○壬○○乙○○丙○○庚○○○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子○○與養父 洪先化 、養母 洪宋 盡成立收養關係之時間(約略即可)。
(二)被繼承人子○○與前配偶 陳龍波 所生,出生別為長男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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