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至3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顯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之誤載,此觀之該判決論罪科刑理由及引用法條自明,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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