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高盈妤 被告 林靜蓉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官怡臻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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