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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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史丁孝
被   告  謝勝村  (即 謝茂徹 之繼承人)
       謝勝華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安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全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國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李謝那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孫 謝寶彩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信容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蔡謝鑾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素英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兼上九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信容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座落於
雲林縣○○鄉○鎮段○○○○號土地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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