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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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史丁孝
被 告 謝勝村 (即 謝茂徹 之繼承人)
謝勝華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安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全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勝國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李謝那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孫 謝寶彩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信容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蔡謝鑾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謝素英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兼上九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信容 (即謝茂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座落於
雲林縣○○鄉○鎮段○○○○號土地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