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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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曾誠 被告 蕭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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