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唐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坤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3至8、10至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104年3月1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7月1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7月10日││││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審訴字第976││審訴字第976││││││,以新臺幣1││號││號││││││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月│103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8月26日│本院104年度│104年8月26日││││防制條例│││審訴字第914││審訴字第914││││││││號││號│││├──┼────┼──────┼───────┼──────┼───────┼──────┼───────┼────────┤│3│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7月24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編號3至8之罪,││││,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曾經本院以104年││││,以新臺幣1││││││度訴字第314號判││││千元折算1日││││││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4│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3月12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日確定。││││千元折算1日│││││││├──┼────┼──────┼───────┼──────┼───────┼──────┼───────┤││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1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18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9│搶奪│有期徒刑9月│103年11月2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訴字第314號││訴字第314號│││├──┼────┼──────┼───────┼──────┼───────┼──────┼───────┼────────┤│10│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1月2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編號10至13之罪,││││,如易科罰金││簡字第4086號││簡字第4086號││曾經本院以104年││││,以新臺幣1││││││度簡字第4086號判││││千元折算1日││││││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1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2月2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簡字第4086號││簡字第4086號││1千元折算1日確││││,以新臺幣1││││││定。││││千元折算1日│││││││├──┼────┼──────┼───────┼──────┼───────┼──────┼───────┤││12│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2月2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4086號││簡字第4086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2月2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1月24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4086號││簡字第4086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5月│104年1月21日│本院105年度│105年3月14日│本院105年度│105年4月12日│││││,如易科罰金││審易字第158││審易字第158││││││,以新臺幣1││號││號││││││千元折算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