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鄭家蓁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不得撤銷原告對訴外人 林志杰 所有不動產之信託受益權之交付或移轉之行為,復參原告提出對林志杰之借款契約書、收據、授權書及本票等情以觀,該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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