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原 告 許明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珍 即三郎飲食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9246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