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元誠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元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元誠因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1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元誠(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4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3月、2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51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二)另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9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5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3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
106年1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38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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